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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營場無汙水處理 最重罰3百萬
明年7月上路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露營風潮正夯,行政院環保署日前預告修正「禁止足使水汙染行為」草案,要求露營場必須設置汙水處理設施,否則最高可罰新台幣三百萬元,並可連續處罰、勒令停業,新法預計明年七月一日上路。
環保署水保處處長顏旭明二十四日表示,目前全台共有一千八百三十處露營場,其中僅一百八十七家為合法露營場,一千六百四十三處非法經營、占比高達九成,且多數露營場非屬「水汙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未設置汙水處理設施,常直接將汙水排放至附近土壤、河川,對環境造成衝擊。
配合觀光局去年七月訂定「露營場管理要點」,一公頃以下位於農牧、林業用地的小型露營場可有條件申請合法化,顏旭明指出,環保署日前預告「禁止足使水汙染行為」修正草案,將露營場納入規範,規定露營場對其產生的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應妥善收集處理並設置足夠處理量的汙水處理設施,考量實務運作上須準備期,因此新法訂於明年七月一日上路。
顏旭明也說,環保署日前已將「露營場環境保護事項申請及審查指引」下達各地方政府,在新法上路前,會輔導業者設置汙水處理設施;不過明年七月一日新法上路後,若業者仍未設置汙水處理設施,將依水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開罰三萬元至三百萬元,並要求限期改善。
若未改善可按次處罰,必要時可勒令停業;如業者有設置汙水處理設施但未收集生活雜排水或操作不當,則處三千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顏旭明表示,草案預告期為三月二十二日至四月六日,環保署之後將蒐集彙整各界意見,擇期辦理公聽研商會,待草案修正後,才會正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