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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逾10年死亡 可獲退除役資格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照顧不幸戰死或因公殞命的官兵遺族,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二十七日初審通過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資格,由退輔會依法妥善照顧。
現行服役十年以上依法退伍除役官兵,可向退輔會申請核認為「無服務照顧期限的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但服役十年以上、未退伍除役前,即不幸因病或意外死亡者,即無法取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定「退除役官兵」資格,其遺族則無法受照顧。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修正草案,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者的遺族,不須退伍除役,可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資格。
有多名立委提案納入服役四年至九年的退除役官兵,國防部指出,恐將造成與退伍官兵遺族權益不平衡情形。將以附帶決議方式,請國防部、退輔會研議,列入修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