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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水燙死3月大新生兒 母判1年4月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雄市江姓女子前年照顧3個月大兒子時,不慎勾倒熱水壺致熱水淋燙男嬰,卻未及時送醫,僅在家中塗抹藥膏,造成6天後傷重不治。一、二審均依過失致死罪將江女判刑1年4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江女(23歲)與楊男(30歲)婚後同住在高雄市小港區,民國110年4月生下男嬰,江女負責白天照顧兒子,楊男下班後接手。同年7月12日上午10時許,江女在家燒煮開水,不慎勾倒熱水壺,燙水淋灑到3月大男嬰,致其頭部左側等多處燙傷。

江女不知所措,打電話向丈夫求助,最後決定不送醫,自行到藥局購買燒燙傷藥膏在家塗藥照料。不料,6天後男嬰失去意識,雖急忙送醫,但已傷重不治。

法醫相驗發現,男嬰有二級燙傷、餵食不良致呼吸衰竭致死等情況。夫妻否認虐嬰,表示沒有不當餵食,因不慎勾倒熱水壺,才造成兒子燒燙傷,難過又懊悔。

一審高雄地院指出,兩人曾表示擔心兒子送醫,會連大女兒也被送走安置,認定兩人消極不將男嬰送醫,違反父母照護義務,確實有過失,依過失致死罪判決江女1年4月、楊男10月。

江女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同前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必須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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