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約打架 男抱幼子、帶老婆去助陣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楊姓通緝犯與男子阿祥有恩怨,一一0年約劉姓、張姓兩名朋友到一處社區找阿祥尋仇,楊男還帶兩把刀到場,匪夷所思的是,張男卻抱著幼子、帶老婆來助陣,見到阿祥現身,他把幼子交給老婆照顧,自己與楊、劉三人於社區大廳毆打阿祥,法院審理時他承認有動手,但此處非公共場所,法官卻認為這是住戶等公眾得出入的公共場所,依妨害秩序罪判刑六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楊男於一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晚間,約劉男(判刑六月,緩刑二年,條件是支付公庫六萬元)、張男共三人,到一處社區找阿祥(化名)尋仇,三人在社區大廳堵到阿祥,當時張男手中環抱幼兒,他把兒子放在社區大廳一旁地面,請一同到場的妻子照顧該幼兒,隨後加入戰局。

三人分別徒手,或手持安全帽,毆打推撞阿祥,導致阿祥頭部蜘蛛網膜下出血與撕裂傷,另有身體擦傷等傷勢(傷害部分未告訴),警方馳抵時逮捕三人。

法院審理時,張男宣稱當時自己不知道去社區做什麼,他原本是要帶老婆、小孩去吃飯,另外,社區大廳僅供住戶出入,並非公共場所,他當時與楊男動手,共犯劉男沒動手,不構成「妨害秩序罪」。

法院卻認為,「公然聚眾」的構成要件,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社區大廳又是住戶等公眾得出入的公共場所,依妨害秩序罪判刑六月,可易科罰金,張男上訴二審,辯詞與一審相同,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維持六月量刑,可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