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市議會秘書長收賄 再添2筆

金額約2938萬 分別判刑7年、10年 檢聲請合併執行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前台中市議會秘書長陳健楷涉向承攬議會標案的廠商收賄二千九百三十八萬元。最高法院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各別判陳男七年、十年定讞。檢方向法院聲請合併執行刑。

陳健楷於九十三、一0一年間,分別擔任台中縣議會秘書與台中市議會秘書長,負責中縣、市議會工程發包業務。其中涉及三起收賄案,總金額達三千四百三十八萬元。

一審台中地院認定,陳健楷收賄三百五十萬元;另於「台中市議會新議政大樓裝修及設備工程建置案」向廠商收取回扣二千五百八十八萬元、「台中市議會新議政大樓國際會議廳暨議事空間多媒體系統建置案」則收賄五百萬元,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判刑二十年,褫奪公權八年。

最高法院就其中一件標案有罪部分判刑八年四月定讞。陳健楷主辦的另兩件標案,在更二審期間才改口認罪,共收受約二千九百三十八萬多元,各別判刑七年、十年及褫奪公權、沒收犯罪所得二千九百三十八萬多元。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調查完備,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陳健楷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