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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消防要求業者自主管理能力 確保液化石油氣容器使用安全
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
為確保串接使用液化石油氣(瓦斯鋼瓶)80公斤以上營業場所使用安全,新北市消防局第六救災救護大隊針對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量達80公斤以上之餐廳、小吃店、便當店、自助洗衣店等場所,所轄(汐止、瑞芳、平溪、雙溪、貢寮、金山、萬里、石門)共計列管252家,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年度檢查,藉由積極查核,以增進災害預防功能,防止事故發生,為市民財產及安全做把關。
消防局第六救災救護大隊指出,為確保串接使用液化石油氣80公斤以上營業場所使用安全,於3月起逐步執行本年度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檢查,3月檢查對象為串接使用量120至300公斤之場所共119家,檢查重點為容器應設置於屋外(置於屋外有困難者,應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應設置嚴禁煙火標示及氣體漏氣警報器、容器應直立放置,並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及應與用火設備保持2公尺以上距離等等。經同仁持續不定期檢查及要求下,本次檢查均符合相關規定。倘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1條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新北市消防局第六大隊大隊長羅億田表示,為維護市民安全,針對液化石油氣容器的使用安全應特別注意,凡容器串接使用量80公斤以上之營業場所,應符合瓦斯桶放置室外或空氣流通處所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另供應設備應由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即瓦斯行)負責設置、維護及檢修且每6個月向販賣場所及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關申報,內容包含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名稱、地址及使用量等資訊。
羅億田強調,第六大隊將於4月辦理瓦斯行申報作業,倘未於4月30日前完成申報或申報內容未確實,有缺漏者且無法於上述期限內補正者,依法亦可處最高10萬元罰鍰。並透過持續查核方式,責請業者(瓦斯行及營業場所)負起自主管理、檢查責任,重視自我財產自我保護觀念,並保障社區及消費市民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