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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罵李沐晴 蘿莉塔敗訴判賠10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女藝人蘿莉塔被控於3年前在臉書,留言指女藝人李沐晴「吃別人老公」等,刑事上已被依加重誹謗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定讞。民事上,台北地院7日判決蘿莉塔應賠償10萬元。
民國109年6月26日,蘿莉塔(本名李晨菲)看到網友在臉書分享批評李沐晴的文章,即留言指「因為她已經吃別人的男友老公很多次,她也應該體會一下女生傷心的感覺」。
李沐晴事後獲知此事,對蘿莉塔提出加重誹謗告訴。檢方認為蘿莉塔的留言內容與公益無關,足以毀損李女名譽,110年7月將她起訴。
蘿莉塔答辯指出,當年她的男友招認與李沐晴約會,且發生逾矩的事情,她透過關係向李沐晴套話時,李女曾親口證實過。李沐晴表示,原以為蘿莉塔道個歉就可以了事,但對方開庭卻持續侮辱、誹謗她。
法院審理後依加重誹謗罪判決蘿莉塔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李沐晴另提起附帶民事求償2百萬元。
蘿莉塔先前挺孕肚出庭,認為刑事判決是錯誤的,自己無罪,且懷疑李沐晴提出醫療證據是不實的。
法院依據刑事判決結果及相關事證,認定蘿莉塔確已侵權,審酌兩造的經濟等狀況,判決應賠償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