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預告修正「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之一草案,明定普通航空業使用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五千七百公斤之航空器經營商務專機之國際運送業務,且該航空器二氧化碳年排放總量逾一萬噸者,準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應檢附碳排放監測計畫報請核准,並依核准之計畫據以執行碳排放量監測工作,按期辦理申報、查證及碳抵換等相關作業。
由於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係於六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訂定發布,並歷經十五次修正施行迄今;為符合國際民用航空相關規範及與國際實務作法接軌,參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十六號附約第四冊,有關國際航空業碳抵換及減量計畫之規定,普通航空業亦應遵守,爰新增第十四條之一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