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被控虐死癌友人高院判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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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竺姓女子六年前被控凌虐癌末的吳姓友人致死,再予裝箱棄屍。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竺女夥同丁姓友人共同棄屍的事證明確,十三日依遺棄屍體罪將她判刑二年。至於檢方指控她將吳男凌虐傷害致死的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判決指出,癌末的吳男與竺女為朋友關係,自民國一0五年九月起住在竺女桃園的住處。同年十月五日白天,吳男突在該住所內死亡。竺女見狀,與丁男(已被依遺棄屍體罪判刑十月確定)合力棄屍。

丁男當晚承租小客車後,深夜十一時前往竺女的住處,將吳男屍體放入後行李箱內,載到桃園市復興區下巴陵某部落的產業道路旁,再埋入挖掘的坑洞裡。吳男的胞姊因長時間找不到他,覺得有異,報警處理。

桃園地檢署指控竺女為逼吳男過戶名下房屋與金錢還債,凌虐吳男後棄屍,依遺棄屍體等罪嫌起訴竺女、丁男。

一審桃園地院依共同犯遺棄屍體罪,判決竺女二年,被控傷害致死罪獲判無罪。二審高院認定竺女涉犯傷害致死罪,改判十一年,遺棄屍體罪判刑二年,應執行十二年。

更一審認定竺女涉遺屍體罪事證明確,判刑二年;至於傷害致死部份,事證不足,無法認定是由竺女行為導致吳男死亡,因此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