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完備「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後的法制,內政部十三日於部務會報通過兩項辦法,規範員警開槍後可能衍生適法性爭議的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事宜,並對合法使用警械導致第三人損失,明訂補償及其救濟方式。
內政部表示,警察依法維護社會治安,保護人民安全,但執行職務時面對各式危險,依法可使用警械以保護自身或民眾安全。為讓員警執勤使用警械更有保障,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已於去年十月十九日公布施行。
內政部十三日再通過依該法授權訂定的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及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兩項草案,進一步落實員警用槍及保障民眾權益,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
內政部指出,警械調查小組部分,彈性配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成員包括機關代表、鑑識、彈道、法律、警政、心理、精神醫學等領域專家學者、律師公會、關注警察權益或人權團體代表及警佐人員,其中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總數的一半。
為釐清事實真相,調查小組對於十年內的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得開啟調查;調查時得通知事件當事人到場或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得視調查需要,實施現場勘查、訪談或模擬;調查報告完成後,應公開供外界檢視,維護民眾知的權利。
在警械補償辦法部分,為妥適處理警察依法用槍致第三人受損的補償事件,針對請求權人及補償機關界定、補償方式、項目及基準分別訂定標準。
為有效化解歧異達成共識,草案也明定處理補償事件,可採取機關與請求權人以協議方式進行;至於請求權人若不服補償金額,或補償機關於法定期間未為處分等情形,請求權人可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