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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公司修訂國際商港管制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正式施行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臺灣港務公司為加強國際商港管制區進、出人員及車輛管制與管理,完成修訂「國際商港管制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已於112年4月6日起正式實施,港務公司所屬各分公司因應修訂新制,於實施前分別邀集各港區航商業者召開說明會宣導各項新制規定,後續將就新制執行情形持續滾動檢討調整,以兼顧港區安全管理嚴密性與通行管制便利性。
根據新修訂之申請及使用須知重點事項如下:(一)全面推動通行紀錄電子化:增訂通行紀錄電子化相關規定,取消臨櫃紙本申請,全面推動線上申請、審核、驗證程序,確保相關資料正確性。並於進、出管制站時感應通行證(或掃描身分證)及車牌留存完整通行紀錄。(二)增訂分區管理規範:依業者申請之通行區域、進港事由及工作地點,核發適當分區之通行證,人員及汽車均應依允許通行之區域進、出管制區,並於管制站感應通行證(或掃描身分證)及車牌比對通行證所允許通行區域,如有不符時,警示提醒港務警察進行檢查,以確保人員於允許範圍內活動。
(三)「當次通行證」新增港區業者預先登錄流程:當次進港區之人員,應先由港區業者先行登錄後,通行者才能透過「通行證行動網-當次證資料申請系統(https://m-hep.twport.com.tw/hep.php)」輸入個人資料及手機號碼驗證申辦「當次通行證」。(四)「定期通行證」最長有效期限,自5年調整為3年,俾提高港區通行證重新檢視申請需求之頻率,以確保通行證有效性。
(五)增訂違規及不當使用通行證罰則:針對逾越通行許可區域或期限,以及未於進、出港區時確實感應通行證(或掃描身分證)等違規事項之個人訂定一段時間停止申辦通行證之罰則。另也對於申領港區通行證之公司行號未落實所屬人員、車輛通行證管理事項課與相對應處罰機制,以加強港區通行證申領單位管理責任。
國際港口為國家重要關鍵基礎設施,港務公司為落實及強化進港人員、車管理,經檢討並進行系統、設備精進後,自今(112)年4月6日起實施相關進出港管制精進措施,期請進出港口之航港業界配合辦理,新制相關細節與說明亦可至「通行證資訊網(https://hep.twport.com.tw/portal/)」下載瀏覽。港務公司也將依實施情形,持續精進與檢討,以確保港區安全與提供需進港之作業人員便捷操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