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十七日初審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對台灣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十八歲子女及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內政委員會十七日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相關草案。不過,仍有部分條文,因朝野立委與行政單位未達共識而保留,須送朝野黨團協商。
現行規定外籍人士永久居留,改為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才撤銷永久居留許可。
為讓海外僑民易於返國定居,初審條文也放寬規定,無戶籍國民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得免申請入國許可,合法連續停留由七年以上,縮短為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者,就可以申請居留。另對於海外出生的子女持護照入國,也取消申請定居的年齡限制。
初審條文也增訂,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若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的行為者,禁止入國。針對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的外國人,禁止入國期間從現行的至少一年、不超過三年,延長為至少一年、不超過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