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止公所女科員收佣1000多萬 更一審判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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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汐止區公所民政課前視導王玉升,被控於承辦祭祀公業業務時勾結掮客李昌諭,向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管理人蔡宏昇索賄2億多元。一審依貪汙罪判決王女三人有罪,二審改判無罪。高院更一審認定王女收賄,18日依貪汙罪判刑10年、褫奪公權4年,沒收犯罪所得1580萬元。

同案被告部份,更一審認定李昌諭是本案職務行為收賄罪的共犯,判刑6年10月、褫奪公權3年;蔡宏昇被控把買賣佣金交付王女,依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判刑2年4月、褫奪公權1年。均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王玉升於民國98年間與蔡宏昇簽立土地買賣契約,隔年改由李昌諭出面與蔡男簽約,約定協助蔡男仲介出售「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名下21筆土地,要求蔡男事成後給付王女、李男報酬。

王女明知「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的13名派下員全員證明書,是前汐止市長違法核發,但為達成收購土地的建設公司所提出的祭祀公業規約等要求,於102年違背職務通過規約備查。

王女最後促成某建設公司以6億1500萬元購買「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土地,後收取1650萬元佣金,涉犯貪汙的違背職務收賄罪。一審士林地院將王女、李男依貪汙收賄罪重判13年、20年6月,蔡男依行賄罪判刑6年。

但二審高院認為,王女、李男獲取利益,是因為仲介土地買賣,與王女同意備查規約的行為沒有對價關係,不構成貪汙,改判三人無罪。更一審仍認定王女三人有罪,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