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擄人劫財劫色 高分院重判

幫另一嫌犯拘禁前女友女兒 趁機猥褻摸走200元 判5年2月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一0年四月間,黃祈成受友人鍾傳颺所託,協助幫其擄走前女友女兒小莉(化名),將之載運至鐘男老家,黃於載運小莉途中出手撫摸女方胸部、下陰,於撫摸時發現女方口袋內兩百元進而隨手取走,二審高分院審酌全情依妨害自由、強制猥褻及竊盜判處應執行二年二月,全案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十八日改依強制猥褻、強盜重判五年二月。

一一0年一月間,鍾傳颺為滿足性慾,將混有安眠藥的優酪乳予女友女兒小莉飲用,趁其意識不清之際下手性侵。小莉母親得知也立即對鐘提告並申請保護令,同年四月鐘接獲法院傳票卻不知悔改,乃進一步策畫將小莉擄走並拘禁、性侵,趁小莉打工返回東區住處,持電擊棒電暈擄走。

鐘男後以膠帶、皮帶等將小莉手腳綑綁,並封住嘴巴及雙眼,隨即放上黃男駕駛之汽車後座,為避免小莉母親察覺,鐘男另將小莉機車騎走藏放,鐘男前往藏放機車時,黃於車內卻趁小莉動彈不得之際出手猥褻,撫摸大腿時發現小莉口袋內有異物,將其中兩百元取出據為己有。

小莉母親事後察覺有異報警,警方也在鐘男老家救出遭拘禁的小莉,鐘、黃二人也遭追查到案法辦。黃男涉嫌共同犯妨害自由,偷摸小莉並乘機拿錢行為另涉強盜及強制猥褻,一審被依強盜罪判處三年六月,黃男上訴指稱當時出手撫摸是在確認女方生命跡象,女方口袋內找到的兩百元隨手丟棄,台南高分院二審雖不採信黃說詞,考量黃一開始僅為協助鐘擄人,無強盜犯意,改依竊盜、強制猥褻判處兩年兩月。

全案上訴至高院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審酌黃因貪圖鐘男承諾給予報酬,共同以強暴方法當街擄人,趁與女方獨處之際分別實施強制猥褻及強盜犯行,犯案情節非輕,犯後僅坦承妨害自由犯行,否認強制猥褻罪及強盜罪且迄今未對女方賠償或獲得原諒,就強制猥褻、強盜部分分別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年二月,合併應執行五年六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