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二十日初審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規定海巡人員執勤時,認為犯罪嫌疑人有致命性武器、意圖奪取海巡人員配槍等情事,且危急海巡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逕行射擊。
初審條文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為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海巡機關人員,及意圖奪取海巡機關人員配槍與其他可能致人傷亡的裝備機具,在危及海巡機關人員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逕行射擊。
條文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遇有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內亂、外患、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之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經過海巡署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為已經沒有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初審通過條文也增訂,如果情況急迫或者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判斷認定用砲時機及即時應對處理。
初審明訂海委會應該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所屬海巡機關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