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男子在去年開貨車行經雲林縣時肇事,警方查出陳有酒精濃度,依法開罰三萬元,但陳辯稱,當時他無飲酒,是店家賣他的「檳榔有加米酒」造成,陳提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一審沒有細究警員施測前是否給水漱口達十五分鐘,陳上訴有理發回雲林地院另作判決。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在去年六月十三日上午駕駛貨車行經雲林縣東勢鄉時肇事,警方酒測後發現陳酒精濃度達0點二0亳克,而且他駕駛非其執照車種的車輛,警方依違反道交條例告發裁罰三萬元,記違規點數五點,接受交通安全講習。
陳男提起行政訴訟時,有提到警員未給予漱口機會,是否違反規定,但雲林地院未詳細調查,也沒說明調查理由,因此一審判決違背法令,撤銷原判決後,發回雲林地院行政訴訟庭再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