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內政部預告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同性婚姻關係收養子女,將比照現行異性配偶收養,省略「養」字。
內政部指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至今,民眾對於多元家庭接受度提高,因此檢討同性結婚被收養者身分證父母姓名欄位記載方式。
按現行規定,同性結婚繼親收養者,身分證記載生父、養父姓名或生母、養母姓名,養父或養母,均不省略「養」字。修正草案中,為求一致,同性婚姻關係收養子女,比照現行異性配偶收養作法,省略「養」字。
草案也修正未滿十四歲者請領身分證方式;並修正身分證相片規格,刪除「半身」兩字,增列不得使用鏡像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