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中央投資公司、欣裕台公司日前依憲法保障的救濟權,向憲法法庭提出審查聲請書,不料僅月餘,竟於近日分別收到憲法法庭之不受理裁定書,理由僅以「未具體敘明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中投、欣裕台兩公司今(24)日發表嚴正聲明,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委任律師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不受理裁定究竟是司法裁判還是政治審判;中投及欣裕台兩公司並呼籲,時值大法官提名審查階段,請社會各界正視大法官提名制度問題。
中投及欣裕台兩家公司就黨產會命國民黨移轉兩公司股權為國有行政處分之行政訴訟,聲請參加訴訟遭最高行政法院於111年8月裁定駁回抗告案,中投及欣裕台表示,原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委任律師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遽料兩公司向憲法法庭提出審查聲請書僅月餘,竟於近日分別收到憲法法庭之不受理裁定書,理由僅以「未具體敘明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中投及欣裕台說明,兩公司參加訴訟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是因為憲法第16條規定,有權利即有救濟,人民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訴訟之意旨,其聲請獨立參加行政訴訟之權利,本屬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
司法院大法官歷來重要解釋及憲法法庭重要判決皆明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司法院釋字第736號及第785解釋),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中投及欣裕台兩公司共委任三個律師事務所共提出數份總計近500頁的聲請書狀具體敘明原確定終局裁判牴觸憲法之處。
中投及欣裕台表示,依法提出聲請,然得到憲法法庭的回應竟是兩件共4頁所謂「未具體敘明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的不受理裁定書,不禁令人懷疑,6位分別作成兩件不受理裁定書的大法官,真的有仔細看過兩公司提出的數百頁聲請書狀內容嗎?還是只要涉及黨產條例的案件來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就一概裁定不受理呢?
中投及欣裕台嚴正指出,過去社會普遍認為司法是維憲護法之最後堡壘,參加訴訟權本是受害者應有權利,大法官更應是超然獨立解釋憲法不應受任何政治勢力影響左右,目前已常被稱作違憲性釋憲,因依大法官人數結構大多數來自制定違法毀憲黨產條例之民進黨政府所提名,我們又如何期待維憲護法之最後堡壘能夠超然獨立公正呢?
現任司法院大法官15人,其中4人今年9月底將任期屆滿,民進黨政府一開始核定成立的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居然還有民進黨的總統參選人,民間社團早已舉出「總統大滿貫15名大法官一手抓」的憲政嚴峻核心問題,中投及欣裕台呼籲社會各界,應監督執政者儘速回歸憲政正軌,避免讓大法官向執政者靠攏,應該做出超然獨立的解釋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