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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天地〉子女對父安葬無共識 得依法處理
善化區賴女士問:我父親因病去世,我們五個兄弟姊妹因宗教習俗不同,對於要如何將父親安葬無法達成共識。大哥不要火化要入土為安;二哥、三哥與我都認為應該火化後將骨灰安厝於靈骨塔內;而小妹卻稱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父親要如何安葬她不管。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父親的後事呢?有法律可以遵循嗎?
答:慎終追遠、祀奉袓先是傳統文化,而祖先安葬於墳墓或塔位係由後代子孫決定,卻常有因意見不同而致衝突。一般聲明拋棄繼承的子孫,背後原因多為禮讓遺產、或因自身有債務問題而選擇拋棄繼承,但仍會參與被繼承人的喪禮,逢年過節時亦會祭祀先祖。
往生者遺體在法律上之定位,依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七號民事判決:「被繼承人之屍體為物,構成遺產,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僅其所有權內涵與其他財產不同,限以屍體之埋葬、管理、祭祀等為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或處分。屍體因殘存著死者人格而屬於『具有人格性之物』…不得拋棄。」最高法院認為屍體為遺產,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但拋棄繼承並不包含拋棄將被繼承人之屍體,因此往生者屍體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是不可以拋棄的。本案賴女士的小妹就算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仍需與其他兄弟姐妹共同處理父親骨灰安葬事宜。
至於對如何安葬、或安葬地點無法達成共識,應如何處理?依民法第八二八條第二項準用第八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全體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屍體如何安葬、安葬地點如無法達成全體共識,得依上開法條規定,透過多數決之方式決定安葬方式。
所以,賴女士與二哥、三哥對於安葬父親的方式已有共識,因五個人中已有三個人過半數同意,即可以多數決方法行之;大哥如認為不公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 (作者∕黃厚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