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區李小姐問:之前與別人發生車禍,經法院判決我勝訴之後,對方竟然在網路上發文暗喻我是故意來撞他以獲得賠償,而內文還有將之前我在判決內的車牌號碼、姓名還有就讀學校都說出來,並稱我是獲得不義之財,這樣對方是不是會有什麼責任?
答:因為並未看到對方的發文,因此無法判斷對方是否有可能構成刑法三0九條的公然侮辱或同法三一0條的誹謗罪責,但對方公布姓名、學校以及車牌號碼可能會有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個人資料指的是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其中得以直接識別該個人資料,指的是該資料可以直接連結至特定個人,例如手機門號;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資料,指的是該資料無法直接連結至指定個人,但透過其他資料相互連結、組合,才能識別出屬於特定人的個人資料。換句話說,不足以表現或特定個人的資料,無論如何使用,都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本案中,對方已經公布李小姐的姓名、就讀學校以及車牌號碼,這些資料足以連結至李小姐本人,因此屬於個資法的保護範疇內。
但個人資料保護法中,並非只要將他人資料於特定目的外之蒐集、處理、利用就會違反個資法,仍需判斷其主觀上是否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依照最高法院一0九年度台大上字第一八六九號刑事大法庭裁定,認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限於財產上利益,但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利益,亦包含人格權上受侵害之情形。
因此,在本案中,對方將李小姐的姓名、就讀學校以及車牌號碼在網路上發文,客觀上確實有於蒐集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且主觀上是為了造成李小姐精神上痛苦,顯然損害李小姐之個人資訊隱私權,對方行為確有可能違反個資法第四十一條。現代社會中,他人資訊隨手可得,但涉及到他人個人資料部分請務必小心謹慎,以免侵害他人個人隱私而違法。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