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民國一0四年發生在台北市峨眉街立體停車場頂樓的雙屍槍擊命案,槍手陳福祥從一審至高院更三審被判處五次死刑後,最高法院在四月召開「生死辯」並於五月二日宣判,合議庭以陳福祥非計畫性預謀殺人,難認為人權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陳福祥是在一0四年一月十三日以要賣十公斤K他命為餌,釣出藥頭派小弟蔡宗育、蔡鎧陽前往台北市峨眉停車場碰面,陳福祥先叫蔡鎧陽去買飲料,再趁此空檔先開六槍殺害蔡宗育,正欲離去時蔡鎧陽返回,陳福祥為防他發現蔡宗育屍體,遂再開三槍殺害蔡鎧陽,才駕車逃離,並至藥頭據點謊稱已完成交易,取走四百四十萬元,陳福祥逃亡十四天後被警方逮捕,檢方則依殺人罪起訴。
在歷經台北地院一審至高等法院更三審,陳福祥均被歷審法官認為手段凶殘,視人命如草芥,五度針對殺害蔡鎧陽部分判處死刑,殺害蔡宗育部分判處無期徒刑,合併應執行死刑。全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陳的死刑判決三度被撤銷發回高院更審,但高院更三審仍判陳福祥死刑。
因此,最高法院在四月間針對陳福祥案召開最終「生死辯」,並在二日宣判,最高院發布新聞稿指出,陳福祥輕視他人生命,動機惡劣,手段冷血,造成被害人家屬巨大苦痛,犯罪情節極為嚴重,向被害人家屬道歉未獲諒解,但斟酌陳福祥非預謀殺人,在人權公約拘束下不能科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才罪責相當且不違比例原則,並在監獄中長期隔離施以矯正,至少執行逾二十五年,有悔改實據才得假釋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