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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修正一讀 機關個資外洩 可重罰1千5百萬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日於立法院初審通過,其中機關個資外洩情節重大最高可罰一千五百萬。國發會主委龔明鑫指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預定八月成立籌備處,正式掛牌前還須先送組織法草案到立法院審查。

為解決目前個資法分散式管理下的實務監管問題,接軌國際趨勢,同時因應憲法法庭去年做成憲判字十三號判決設置獨立監督機制,以及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設置隱私專責機關要求,行政院日前行政院會通過修法草案,將成立獨立性的個資保護機關,專責處理個資保護事項。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三日審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由龔明鑫列席會議說明。

有立委認為違反個資法的相關罰鍰偏低,立委邱議瑩說,歐盟個資外洩最高可以罰到二千萬歐元,但先前iRent、格上租車個資外洩事件只罰二十萬元,罰責太輕,企業不痛不癢。

龔明鑫解釋,國內中小企業資本額五百萬以下者占八十八%,懲罰要有「相稱性」,不然一罰就倒了,且一千萬不是只罰一次,不改善可按次連罰。邱議瑩仍不以為然說,格上應不算中小企業,罰緩涉及政府對個資重不重視,還是必須要加重。

委員會最後通過立委修正動議提案,限期未改正者及情節重大者的罰鍰,從政院版的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提高到十五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

此次修正草案關於罰鍰部分,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導致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將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若限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將處以十五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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