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勞動部三日提醒,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未足額進用單位積極進用身心障礙者,包含歧視身心障礙或不實進用等四大類情況,自今年五月起最高可罰十萬元。
勞動部指出,為協助地方政府善用法律工具,二月九日令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無正當理由」,加強督促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未足額進用單位積極進用身心障礙者。
解釋令自五月一日生效,義務單位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如因歧視身心障礙或不實進用身心障礙者等令釋所列情形所致者,將可能面臨裁罰;除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外,如具令釋所列無正當理由情形者,將可能面臨裁罰,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無正當理由」主要包含四大項目,首先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禁止歧視的規定,經直轄市裁罰、導致未足額進用者,就會裁罰;第二是有不實進用的實情。
第三,若是公司在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期間內,卻新增僱用其他非身心障礙的勞工,經查證屬實就會開罰;最後,若公司沒有自行規劃身障職缺,又拒絕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公開招募等相關措施,經查證屬實就會開罰。
勞動部統計,全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以一一0年與一一一年各月平均相較,依法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由六萬零八十人增加至六萬一千二百零三人(增加一千一百二十三人),實際進用人數由八萬六千三百八十五人增加至八萬九千三百零二人(增加二千九百一十七人),超額進用人數則由二萬六千三百零五人增加至二萬八千一百人(增加一千七百九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