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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公園摔傷獲國賠19萬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六歲男童不慎在公園搖椅摔倒,顱內出血重傷送醫。男童父母請求國賠三百二十二萬餘元。高雄地院認為林園區公所未盡管理警告責任,判賠醫藥費三成十九萬餘元,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定讞。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搖椅雖然不是兒童遊戲設施,但區公所也沒有禁止二到十二歲兒童使用,管理上確實有疏失;且男童父母也放任小孩去公園,未盡保護義務,因此父母反而應對孩子受傷負七成責任,據此判決區公所應賠償男童三成醫藥費,約新台幣十九萬多元。案經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認為原審認事用法無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六歲男童民國一0八年一月十九日下午跟家人前往高雄林園區綠色風華公園遊玩,但卻因滑倒夾入搖椅底部,造成嚴重頭部外傷跟骨折、挫傷等傷勢,甚至還罹患創傷後症候群。男童父母心疼傷勢,據此提出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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