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男子照顧彭姓女友三歲女兒時,常以尿褲子、說謊就痛毆到頭骨折,甚至餵FM2、安毒致死後並埋屍南投,一審依殺人罪判無期,二審改依毒品、過失致死判十五年五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痛斥陳令女童飽受凌虐「恐至死亡時仍不明所以」,撤銷改依虐童致死罪判十七年六月,仍可上訴。
一審判決書指出,陳威嘉一0九年二月和女童獨處時打到她頭骨折、腦出血,五月又拿針纏黏竹筷製成尖狀物戳刺她大腿,還以木板、鐵製鞋把痛毆,又命她造拱橋等方式凌虐,甚至餵食安非他命、FM2造成女童六月七日毒發死亡,竟還找來女童生母彭女、蔡姓友人將遺體用棉被、塑膠袋包裹帶到南投名間鄉下掩埋棄屍,法官認定陳朝女童餵毒具殺人不確定故意,依妨害幼童發育、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及棄屍,判他無期徒刑。
陳男、檢方均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僅維持遺棄屍體罪部分,被訴妨害幼童發育罪嫌,認為陳各次傷害女童時間有間隔,不具持續性,行為樣態也非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不構成妨害幼童發育罪。
二審認為,陳雖體罰、傷害女童,但也會照顧生活所需非一昧責打「難認主觀上有殺害女童的動機」,且化驗僅能判斷體內有無毒物,無法定量檢測數值,改依成年人以非法方法使未成年施用第二第三級毒品罪、過失致人於死罪及遺棄屍體罪,一共判陳十五年五月,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酌,女童頭髮雖有驗出安非他命但肝臟組織沒檢出,無法證明女童死亡前七至十天有遭餵食或強迫吸食安非他命,安毒應非造成其死亡原因,陳也否認殺人犯意,檢方證據也難認陳有殺人不確定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