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區林小姐問:鄰居上個禮拜因為要在外牆上裝設冷氣,居然請工人把冷氣機排水管釘在我的房屋後方牆壁上,導致我的房屋外牆龜裂破損,請問鄰居這麼做會有毀壞建築物罪嗎?
答: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所謂的毀壞建築物罪。關於是否成立毀損建築物罪的問題,最高法院曾經作成判決先例,認為「毀壞建築物罪,以行為人有毀壞他人建築物重要部分,使該建築物失其效用之故意,為成立要件,如因鬥毆氣憤而亂擲石塊,致將他人房屋之牆壁上泥土剝落一部分,既未喪失該建築物之效用,除具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他人所有物之條件,得成立該罪外,要難以毀損建築物相繩。」因此,關於是否成立毀壞建築物罪的要件,仍須考量建築物是否因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而喪失其效用,如果建築物的效用並未喪失,就不成立該罪。當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仍然有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單純毀損罪。
因此,如果林小姐的房屋外牆效用,例如遮風避雨的功能,並未因為架設排水管而喪失的話,那麼鄰居可能還不至於成立毀壞建築物罪。不過這裡要附帶說明的是,即使這樣的行為在刑法上未必會成罪,仍然有可能在民事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林小姐或許可以請求對方移除已裝設的排水管,並且要求對方賠償損害,或是將林小姐的房屋外牆修繕到裝設排水管前的原狀。(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