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建議海關進口查價業務應回歸關務署專責辦理 財部回覆維持現制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關港貿邦費股份有限公司向海關建議,有關海關進口查價業務回歸關務署專責辦理。財政部回覆由基隆關辦理查價業務,執行順暢,現階段尚無回歸該署之必要,考量海關進口查價業務現行體制,自實施以來,無論組織劃分、指揮監督或業務執行,整體運作均屬順暢,仍宜維持。

關港貿邦費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以下意見,本案是為全國進出口廠商發聲所提出之建言,緣起母公司「公成興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報關業已邁入53年,目睹102年1月海關組織改造,將原由關務署調查稽核組統籌執掌全國查價業務,自104年4月開始移撥基隆關試辦後正式實施至今。關港貿邦費公司提到,海關必須勇於改革以下亂象:機關層次定位不明:基隆關與其他各關同屬平行機關,基隆關代關務署辦理查價業務,雖有授權法令依據,但對外行文及簽復結果公文抬頭署名均為基隆關,易造成角色定位混淆不清、予人有行政體系錯亂之感,屢遭他關(或商民甚至行政訴訟法院)質疑查價結果,平行機關代為核價,其所查得價格,如何負終局審定之責,基隆關層級又如何指揮監督其他關區,顯然名不正言不順,亟待改正回歸體制。

因機關位階不對稱、協查價格產生窒礙:目前部分查價委託駐外單位協查,基隆關(四級機關)雖已可直接行文駐外單位請求協查,但金流部分仍須代擬署函始可發文,且四級機關與內地稅機關往來函文,充分顯露機關位階不對稱之怪象。

海關查價業務,宜回歸舊制運作,由關務署專責統籌辦理:按關稅估價為海關業務重要之一環,正確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是課徵關稅公平之基礎,現代國家皆以從價課徵關稅為主要方式,而從價課稅,海關必需就進口貨品價格予以核定,然貨品完稅價格之核定,涉及商品之認識及一般國際貿易交易實況之瞭解,早年海關總稅務司署設立驗估中心及至改制關稅總局後之驗估處專責掌理全國進口貨物之調查工作,調查員需要長期教育培養及訓練,揆其業務性質深具專業性,養成不易,查驗估處運作四、五十餘年來,已建立完整估價制度,落實交易價格,維護租稅公平。因此,建議回歸舊制運作,由關務署專責統籌辦理,恢復固有優質行政體系,解決平行機關不對等之窘境,進而提昇簡政便民效率。

海關未重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復意見:根據了解,試辦移撥之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曾106.03核復意見:「現階段由關務署統合各關查價業務負終局審定之責,因基隆關與其他各關皆係平行機關,同樣(或同類)貨物各關如何維持查價一致性,以避免各關各行其事,其最終核定者為何機關,如何處理相關實務作業及上下級指揮監督權責疑義,皆宜妥為考量等,請檢討再酌。」,已點出查價業務下放關區矛盾之處,未知何以繼續推行,然移撥業務實施至今,組織人力未見精簡,業務反而化簡為繁,且行政體系錯亂,諸多問題依然存在。

重新檢討評估利弊得失,並請面對新民意:海關實施查價業務移撥關區,前已列舉眾多缺失,諸如:行政體制紊亂、機關位階不對稱、廠商疲於奔命等等,至今實在看不出有任何優點,不僅增加大量人力成本,業務反而化簡為繁,悖離組織精簡原則,未見其利徒受其受害,顯現此項變革誠屬決策錯誤,本提案興革建議非為一己公司之利益,純為秉持投身公益回饋社會之理念,期能藉由專業通關領域及經驗,適時提供建言,略盡棉薄心力,謹在此誠懇籲請重新檢討評估利弊得失,並請面對新民意,恢復海關進口查價業務回歸關務署專責辦理,以維固有優質行政體系,健全海關邊境管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