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12億逃20年判無罪 男獲賠10.8萬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男子劉振強涉詐騙裕台公司獲判無罪、免訴確定,以審理中遭羈押請求補償。士院認為,劉男逃亡二十年才到案而遭羈押,應負相當責任,准每天三千元標準,補償十萬八千元。

士林地院刑事補償決定書指出,劉振強表示,因公務員行為違法,讓他於審理中被裁定羈押,案件已判決無罪、免訴確定,仍被銀行拒絕開戶、無法正常工作,請求以羈押一天五千元為標準,補償十七萬五千元。

決定書指出,士林地檢署民國八十八年起訴劉振強,劉男未到案;士院同年七月發布通緝,劉男一0七年才被調查局押解回台歸案,法官裁定交保,但劉男覓保無著且有逃亡之虞,於是改裁定羈押。

士院認為,當時法官裁定羈押理由無不當,劉振強明知遭起訴卻拒絕到庭,更在獲悉遭通緝後,因不願喪失美國綠卡而滯留國外,可見他面對司法追訴或刑罰存有逃避僥倖心理,當初遭羈押的原因是自身不當行為所致,應負相當責任。

審酌以每天三千元折算補償一天為適當,日前核算准予補償請求的羈押天數為三十六天,補償金額為十萬八千元,不服決定可向司法院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劉振強原為肯因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被控自民國八十四年起,與任職裕台公司的胞兄劉振憶共謀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詐騙裕台貨款十二億二千六百萬餘元。

歷審判決均認為,劉振強被控偽造有價證券進而向裕台公司詐取貨款部分證據不足,判決無罪確定;另外,劉振強被起訴詐欺、偽造文書部分,因為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