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避險降稅 11/10上路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總統十日修正公布攸關權證避險降稅的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財政部官員表示,已會商金管會研訂相關子法規,將儘速於近期對外預告,以利降稅措施於十一月十日順利上路,每日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的部分,證券交易稅稅率由現行千分之三,調降為千分之一。

財政部說明,這次證券交易稅條例有四大修正重點;第一,增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該權證上市或上櫃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自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即民國今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一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止,出賣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標的股票者,每日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的部分,證券交易稅稅率由現行千分之三,調降為千分之一,並授權財政部會商金管會,就避險必要範圍的認定基準等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子法規。

第二,增訂代徵人及證券自營商,應將權證避險專戶的交易明細列具清單,依規定期限送交稅捐稽徵機關。

第三,因應權證避險股票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調整,證券商及稅捐稽徵機關也須配合修正相關作業系統,且財政部須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子法規,因此定明前述兩項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也就是十一月十日。

第四,刪除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逾繳納期限三十日仍未繳納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的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