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開徵海污費 最重罰1億並獎勵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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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二日三讀修正通過海洋汙染防治法部分條文,增訂向業者徵收海洋汙染防治費,並大幅調升罰鍰,明定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等等可能造成海洋汙染行為,最高可罰新台幣一億元。

此外,為促使民眾重視海洋汙染防治,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吹哨者條款,鼓勵內部員工及利害關係人檢舉不法,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行政裁罰準則,追繳不法所得利益;民眾檢舉違反海洋汙染防治法的行為,若經查證屬實,可由罰鍰提撥一定比例檢舉獎金,而主管機關應對檢舉人身份保密。

行政院會此前通過海洋汙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並送交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海洋汙染防治法排入十二日院會議程,並順利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海洋委員會應發布國家海洋汙染防治白皮書,並依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為處理管轄範圍內的海洋污染緊急事件,地方政府應訂定海洋汙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海委會備查。

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徵收海洋汙染防治費及成立海洋汙染防治基金,由原油進口、海域工程、海洋棄置等業者繳納,納入海洋汙染防治基金,專款支用於全國海洋汙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等工作,以充實海汙事件應處資源;逾期九十日未繳納者,可處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緩。

為減少陸上廢棄物汙染海洋,以達海洋廢棄物減量目標,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土地管理機關、河川水利機關應採取措施,防止、排除及減輕廢棄物汙染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