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德區李先生問:我的祖先留下一塊建地,由後代子孫多人共有,土地數十年來未曾分割,在早期即有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在土地上建屋使用,而排除其他共有人使用該土地,請問其他共有人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答:共有人眾多的土地,如果面積夠大,最好方式是由共有人以訂立分管協議書,由各共有人各自使用自己分管土地的部分,當然可以在協議書中約定得在自己分管土地上建屋。惟應注意的事,這種分管協議書的時效為十五年,時效經過後,共有人即可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在法院判決分割後,分管協議書自然失效。
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的同意,因為這些行為對其他共有人的影響最大,因此,須獲得共有人百之百的同意,始能發生效力,否則即應對其他共有人負侵權行為責任。
至於共有物的管理,可以由共有人以訂立契約的方式進行管理,如果沒有特別訂立契約,依法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持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持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因此共有物的管理,係採用民主的多數決原則處理,與共有物的處分等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顯然不同。
有時候不容易區分共有物的變更與管理,例如共有人在土地上蓋房屋,究竟屬於共有物的變更或管理?不過,共有人在土地上擅自建屋,其實是剝奪其他共有人的用益權,而且如果所蓋的房屋要回復原狀有困難,其實不是共有物的管理而已,而是共有物的變更,應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否則應對其他共有人負侵權行為責任,其他共有人可以請求拆除房屋。
(作者/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