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楊姓男子在一一0年載女友返家時,趁女友服用安眠藥,意圖性侵,將女友裙子脫到腳踝,僅穿內褲,被女子父親發現,提告性侵。楊辯稱,脫女友裙子「幫她好睡」,一審認定女子與其父證詞不一有瑕疵,判楊無罪,二審也認定,全案除父女二人證詞外,無其他積極證據,仍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在前年四月七日凌晨二時許,開車載女友返回住處時,因見女友服用安眠藥,陷入熟睡有機可趁,因此脫下女友裙子到腳踝,意圖性侵女友,但後來因故未遂,被女友父親看到,女友僅穿一條內褲,裙子退到腳踝,認為遭到性侵,因此提告。
楊男偵訊時,供述不一,先說原本有意要與女友發生性關係,停在台中市西區中華路附近停車格,因有人要搭車所以作罷,後來又改口,脫下女友裙子,是為了幫女友好睡、舒適一點,沒有要與女友發生性關係。
一審認定,雖然女子與其父親,對於案發經過的證詞,尚屬一致,但對於當天案發過程,是否是女子與其父親、楊男,一起發現女子下半身僅穿內褲狀況,還有父女二人一同質問楊男的情節,證述內容有重大歧異,而且雙方證詞,只能證明,女子僅穿著內褲的事實,楊男是否有欲性侵的意圖,也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僅有被害人與其父親的證述,加上證詞的有瑕疵,檢方也沒有提供其他證據支持,楊男有涉嫌乘機性交的犯行,認為全案事證不足,判無罪。
經檢察官上訴二審,檢方指出,楊男辯稱,脫女子裙子的目的是為讓女子「好睡覺」,但也不能排除楊男兼有「欲為性行為」的目的,衡諸常情,楊男辯詞違反經驗法則,因此上訴。
台中高分院認定,此案無其他不利楊男的積極事證,檢方以常理論斷,楊男有「欲為性行為」等語,應屬臆測之詞,無從逕據此論罪,從而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維持無罪宣判,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