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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議員賄選 李洋錦判2年2月

記者湯朝村∕嘉義報導

嘉義市議員落選人李錦洋被控去年透過前里長黃石君等三名樁腳現金買票,遭檢調查獲,檢方依法起訴四人,李錦洋十五日被嘉義地院判處兩年兩個月徒刑、褫奪公權四年;另樁腳郭庭香、黃石君、賴清發均刑判一年十月,三人皆褫奪公權三年、緩刑四年。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李錦洋去年參選嘉義市西區議員,遭檢警查獲涉嫌以一票一千元至兩千元不等現金買票,李錦洋及賴姓、郭姓二名樁腳共三人羈押禁見,當時是首名遭收押的議員候選人,並於投票前一天被起訴違反選罷法。

判決書表示,李錦洋判刑二年二月,褫奪公權四年,緩刑規定是判刑二年以下,李錦洋不符合刑法緩刑要件,扣案賄款十二萬三千元沒收,未扣案賄款三萬四千元也予以沒收。

此外,法官審酌,郭庭香、黃石君、賴清發三人素行均良好,犯後均坦承犯行,經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均宣告緩刑,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分別向公庫支付三十萬及二十五萬元及各接受八小時法治教育課程,以啟自新。郭庭香另犯收受賄賂罪,判刑三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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