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田公所四清潔隊員被解僱法院民事庭裁定應暫時回復僱傭關係

記者鄭伯勝/屏東報導

屏縣竹田鄉公所清潔隊四名清潔隊員,在三個月試用期滿後突然被公所以總評不及格為由解僱,經提出行政及民事訴訟後,屏東地院民事庭日前裁定四名隊員勝訴,鄉公所應暫時回復四名隊員僱傭關係,但鄉公所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地院民事裁定書,將於收受裁定書後隨即提出抗告。

竹田鄉公所施、李、劉及曾姓等四名清潔隊隊員,於一一一年十月三日起受僱於竹田鄉公所擔任清潔隊員,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三萬三千一百九十元,期間四名隊員雖表示良好,但公所於今年一月六日在試用期滿後以總評結果不及格為由,發函表示試用至今年一月四日止,並於今年一月十七日終止僱傭關係。

四名清潔隊員被解僱後十分不服,認為竹田公所無故剝奪他們四人的工作權,隨即向屏地院提起行政及民事訴訟,聲請與竹田鄉公所間的「定暫時狀態處分」 ,結果屏東地院民事庭於五月四日裁定施等四名隊員勝訴;裁定書指出,竹田鄉公所函文給四名清隊員並無任何具體事證,僅泛稱總評結果不及格,顯示出四名隊員無故被剝奪工作權,鄉公所對四名清潔隊員終止勞動契約顯不合法,且四名隊員的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有勝訴之望,因此裁定鄉公所在雙方「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前,應暫時回復四名隊員之僱傭關係,並應按月支薪。

不過,直至十八日止,竹田鄉公所尚未收到屏東地院民事庭的裁定書,竹田鄉公所秘書鍾定豪表示,目前清潔隊所缺的員額已補足,鄉公所已無法再回復施等四名被解僱隊員之員額,因此將於收到地院民事庭的裁定書後會立即向地院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