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彰化警分局快官派出所高姓員警,今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服完勤騎機車返回租處途中,在彰化市彰興路、聖安路口停等紅燈時,遭涉嫌毒駕的吳姓男子開車追撞致死,彰化地檢署十八日依照國民法官法程序將吳男提起公訴,這也是彰檢首件適用國民法官參審的刑案。
彰化地檢署指出,吳男於今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在彰化市彰興路段,於施用毒品後有不能安全駕駛情形,仍駕車上路致肇事,撞擊高姓員警致死,前經檢察官向彰化地院聲請羈押獲准。
檢察官再指揮彰化警分局詳為偵查、蒐證後,認吳男前於一0三年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罪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十年內再犯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涉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三項前段服用毒品駕車致人於死,法定刑係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在押的吳男亦於十八日隨案移送法院,該案為轄內於國民法官法實施後之第一件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正式啟動並進入審判程序。
彰檢表示,本案屬國民法官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之案件類型,依法應由法院遴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該署於案發之際,即召集各單位啟動偵查會議,詳細規劃各偵查步驟及細節,力求全面完整蒐證,並於偵查階段終結之前,由檢察長親自召開偵訴銜接會議,逐一檢視起訴事實、適用法條、證據資料等,嚴求符合國民法官法之要求。審判階段,檢察官亦將堅實舉證並積極論辯,以還原本案事實,並針對被告各項量刑因子進行完整之辯論,務必使國民法官充分理解全案案情,做出正確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