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行車糾紛暴怒「拿木劍毀人左眼」賠250萬獲緩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二十九歲田姓男子開車和陳姓機車騎士起糾紛,暴怒拿木劍攻擊他臉打到眼眶骨折、左眼視力受損剩零點五,法院審酌田、陳素昧平生,僅一時細故就打到他一目達毀敗程度,考量田自首坦承,已經賠償陳二百五十萬元調解成立獲撤告,依傷害致重傷罪判他二年,緩刑五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田男一一一年一月二十日開車經西區向上路和陳姓機車騎士起糾紛,雙方至公益路口時田從車上拿出一把木劍,直接朝正在等紅燈陳男的頭部攻擊,害他眼眶骨折、左眼視神經損傷,臉部也多處撕裂傷。

田男打完人情緒恢復冷靜才停止,並下車留在現場等警消到場處理,警方也當場在他車上扣到作案用的木劍,而陳男送醫後左眼因外傷引發視神經病變,左眼外傷性瞳孔擴大、外斜視,且最佳矯正視力剩下零點五,視野也減損,已達中度減損程度。

田男在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坦均不諱,並有行車記錄器、陳男傷勢及扣案木劍可佐,法院根據陳男左眼受傷程度,認為其確實已達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所定毀敗一目視能之重傷害。

台中地院審酌,田男犯後留在現場配合調查,符合自首要件予以減刑,而其辯護人雖主張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再減刑,法院認為,田僅因細故就發怒,拿木劍攻擊陳造成左眼重傷,客觀上不足引起一般人同情,不再予以減刑。

法院考量,田、陳素昧平生,但田犯後坦承已經和陳調解成立,也支付二百五十萬元給對方經陳撤告,加上過去無前科等,依傷害致重傷罪判田二年,宣告緩刑五年,命他應向公益團體提供二百小時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