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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駕車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

南區陳小姐問:我開車由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下,下匝道準備上台86線快速公路時,原本依照匝道上的速限規定,以每小時五十公里的時速前進,但被後方的車輛一路猛按喇叭,我不得已將車速提昇至每小時八十公里,已經超速了,但對方的車輛仍然一路對我長按啦叭,到了即將要上台86線快速公路前的平面道路停等紅燈時,對我按喇叭的車輛開到我旁邊降下車窗瞪我,我說我做了什麼嗎?對方說後方一大堆車子都是被我堵到,接著就罵了我一大堆髒話,請問我遵守速限行駛有錯嗎?我可以把行車紀錄器交給警方提告嗎?

答: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時,應當依照速限標誌的指示行駛。而高速公路一般匝道最高速限為每小時五十公里、系統交流匝道的速限則為每小時六十公里、環狀匝道的速限則在每小時四十公里,與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上之每小時一一0或一百公里的速度都顯得慢上許多,因此許多車輛在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進入匝道之後,都無法遵照匝道上的速限規定行駛。

國人於道路上駕駛的守法習慣普遍不佳,且許多駕駛人無視於自己的違規行為,率爾對於其他用路人施以言語與行為的暴力,使得我國用路情況驚險萬分。

雖有部分看不慣交通亂的民眾經常對於違規駕駛人予以檢舉,因此,筆者建議如果用路人遇到陳小姐所遭遇的情況,為了自身的安全,千萬不要與對方發生衝突,可以考慮檢具行車紀錄器影像,就交通違規的部分,於事發後七日內,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之一條的規定,向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檢舉;如果對方駕駛人涉及民刑事案件時,也可以向檢警或法院,向對方提出民刑事的損害賠償或告訴。但檢舉人也應注意自己的駕駛行為有無違規,因為在檢舉或提出告訴的同時,我們的駕駛行為也可能同樣會被檢視。

(作者∕台南地院法官蔡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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