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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得設公職律師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三日三讀修正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增訂公職律師制度,公職律師得擔任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的訴訟代理人。教育部表示,將評估業務內容,研議是否有設置公職律師的需求。
法務部檢察司專門委員李貞慧指出,非硬性規定政府機關與公立學校要設公職律師,機關可考量訴訟業務設立公職律師職缺。
至於公職律師聘用方式,李貞慧提到,機關可報銓敘部等申請後設公職律師職缺,並由機關內有意願且符合資格者經考試後通過任職,也可開放外界律師報考。
教育部回應,依目前現況,當機關人力、專業及經驗可負荷,且依法得由機關人員辦理的案件,經單位評估,委任熟悉業務的人員為訴訟代理人;若依法或實務上非機關人員的人力、專業、經驗能勝任,需相關領域專業及豐富經驗律師協助,則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協助辦理案件。
有關公職律師,教育部提到,未來將評估業務內容,研議是否有設置公職律師的需求。
台大指出,目前學校行政編制中已有法務處且聘有正式律師,負責校內法制作業規範、審閱業務相關契約和法律文件、提供各單位法律諮詢、承辦或協助學校公務訴訟案件等,暫無再設立公職律師需求。
清大提到,學校過去的訴訟案件是委託民間法律事務所的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去年開始聘任駐校律師,每週在校二十小時接受諮詢,產學營運總中心也設有法務行政人員,與律師事務所簽約合作,提供產學合作方面的法律協助,未來如有需要聘請專任律師時,也可考慮設立公職律師。
台師大表示,校方已成立法務辦公室,目前聘請一名律師,還在繼續增聘中。公職律師的概念也很好,學校樂見其成;但如果要用公務員的薪資,想聘請到優秀的律師,可能會有些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