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立法院二十六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並溯及失效時之判決效力規定,以及調整法規範違憲並立即失效之效力規定,兼顧法安定性;司法院回應,鑑於因應憲法法庭審判實務運作,現行條文部分規定有優化調整的必要。
憲法訴訟法自一一一年一月四日起施行,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程序訴訟化、審理結果裁判化,司法院表示,鑑於因應憲法法庭審判實務運作,現行條文部分規定有優化調整的必要。
第一個修法重點是明定憲法法庭之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得為立即失效、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之諭知。現行條文未就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溯及失效之諭知者,明定其效力規定。
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修正後,除完備效力規定外,並使所有以該溯及失效違憲法規範為基礎之各類確定判決,均得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實現實質正義。
第二個重點是調整憲法法庭判決諭知法規範違憲且立即失效之效力規定,使適用違憲立即失效之法規範所作成之確定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效力不受影響,兼顧法安定性之維護。
第三個重點是明確規定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要件。人民之聲請,以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為必要;聲請時,得僅指摘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牴觸憲法,亦得併就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指摘牴觸憲法,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