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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競選廣告物規定新制上路 限縮設置期間及地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二0二四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大選將至,選前為維護北市良好市容景觀、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台北市府於一一一年底修正公布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建管處表示,新版本的自治條例修改重點包括設置期間、地點及規範三項都加以限縮,希望各候選人能共同攜手打造更友善的選舉文化及城市環境。

建管處表示,設置期間修正部分,是由原本選舉投票日前兩個月,修改為候選人競選辦事處登記的次日起始得設置。設置地點修正部分,新版規定僅限設在建管處公告之選舉公布欄、政黨辦公處、參選人競選辦事處及車輛。另選舉公布欄之設置地點,建管處研擬訂以設置於行政機關及公有建築物之公布欄為原則。

設置規範修正部分,新版本規定競選廣告物可設置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氣球廣告、張貼廣告、車輛廣告及選舉公布欄廣告,依照規定設置即可免經申請,但提醒候選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因中央法令規定,設置仍須提出申請。

建管處呼籲,任意設置競選廣告除影響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外,造成市容雜亂非市民所樂見,此次競選廣告物新制規範,希望以限定地點設置及縮短設置期間,兼顧競選活動宣傳效果及維護市容景觀,不僅破除市民對競選廣告物任意設置之刻板印象,更對於選舉活動帶來正面效益,希望各候選人能共同攜手打造更友善的選舉文化及城市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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