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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研所轉型行政法人國原院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九日三讀通過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明定為促進核能安全、輻射防護、原子能和平用途的科技發展,特設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屬於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核能安全委員會。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成立於民國五十七年,配合國家政策任務發展核能系統與核能安全技術,提升核能技術並協助確保核電安全營運及穩定供電。為落實國家政策並持續運用跨領域系統整合能力,推動核能安全、輻射防護與原子能及其衍生科技發展等,規劃轉型為行政法人型態的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簡稱國原院)。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國原院的業務範圍有九款,包括核能安全技術的研究發展;輻射防護技術的研究發展;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與處置技術及核設施除役技術的研究發展;原子能在生命科學、農業及工業的研究發展;核醫及醫材的應用研究;新能源技術及系統的應用研究等。
三讀條文規定,國原院的經費來源為政府的核撥及捐補助;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的捐贈;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的收入;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
三讀條文規範,國原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依規定遴選提請行政院長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國原院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長聘任之;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