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三十日三讀修正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增訂對台灣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十八歲子女及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由於現行規定外籍人士永久居留,每年須在台灣居住達一百八十三天,但實務上高階白領人士因業務需要,需不定期出差,恐無法長時間居住國內,為利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台,以提升國家競爭力,三讀條文也放寬限制,改為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才會撤銷永久居留許可。
另外,基於家庭團聚權及兒童最佳利益考量,三讀條文也增訂外籍配偶喪偶,或曾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情形,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可申請居留。為保障受家暴的外籍配偶居留權益,也修正放寬因家暴離婚且未再婚,不廢止居留許可。
而為延攬海外僑民返國,三讀條文也放寬相關規定,無戶籍國民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得免申請入國許可,合法連續停留由七年以上縮短為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者,就可以申請居留。另對於海外出生的子女持護照入國,也取消申請定居的年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