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雲縣口湖鄉長林哲凌向2家光電索賄 一審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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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春生/雲林報導

雲林縣前口湖鄉長林哲凌向兩家光電業者索賄,雲林地院以雲林版的「官場現形記」形容,三十一日依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林哲凌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八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民國一0六年間某光電業者要在口湖鄉施作工程,當地村長及居民多次向口湖鄉公所及雲林縣政府陳情,指業者施工過程破壞周邊道路、居民土地、影響養殖漁業,甚至發動抗爭阻擋施工、要求鉅額賠償。為求工程順利進行,光電業者透過黃姓女子向林哲凌表達有意願支付新台幣三百五十萬元擺平民眾陳抗。林哲凌指示黃女居中協調處理,簽立不實的工程顧問委任合約,假造成本支出名目,製作不實的發票,企圖掩護資金流向,事後將現金分給部分陳抗居民。

另一家光電業者在民國一0九年拜會林哲凌,並表達需要鄉公所多協助,也擔心建照相關程序有拖延,林再度透過黃女充當白手套索賄,最後雙方達成四百萬元的合議,並將現金交給林哲凌。

合議庭認為,鄉公所內是分層決行,可是林哲凌作為鄉長,對於鄉內的政務有最終決定權力,尤其是林哲凌與光電業者代表會面後,就透過黃姓女子拿取金錢,而光電業者也順利拿到建照並核准開工,因此認定有對價關係。

合議庭強調,光電對於口湖鄉的發展會帶來絕大的助益,尤其在光電經國家列為要推動的能源政策下,作為地方首長理應盡心盡力為在地謀福利,但林哲凌卻向光電業者索賄,讓公部門成為民間光電業者心中的夢魘,彷彿是雲林版的「官場現形記」,地方首長是能撈就撈,水清則無魚,是否是一則不能說的秘密?

合議庭審酌林哲凌的家庭經濟、收賄行為影響國家重要政策等因素,三十一日宣判林哲凌犯商業會計法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則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八年,不法所得四百萬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