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駕害死姑丈自首獲原諒 一、二審都輕判3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孫姓工人酒駕前科累累被吊銷駕照,但仍喝威士忌、啤酒後騎車載姑丈出門,過彎遭車撞害姑丈慘死,彰化地院一審認為孫符合自首、犯後坦承,依酒駕致死罪輕判三年,檢方以量刑過輕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考量,孫已和姑姑調解獲原諒,也和她同住提供照顧,駁回檢方上訴,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孫男有多次酒駕前科,最近一次一0六年才被判四月,卻又於一一一年六月八日在彰化姑丈家喝威士忌,隔天一早又在芬園鄉雜貨店喝啤酒,騎車載姑丈行經彰南路貿然右轉,結果張姓男子開車閃避不及撞上,孫及後座的姑丈均人車倒地,但姑丈傷勢嚴重搶救多日仍於同月二十三日死亡,而孫當場經酒測值高達每公升一點零六毫克。

彰化地院一審時,孫男均坦承不諱,有酒測、車禍鑑定及監視器影像可佐;彰院考量,孫肇事後留在現場,隨即和到場的警方坦承自己酒駕,另名張姓駕駛也證稱,事發後孫有移動姑丈替他做CPR,認定符合自首依刑法第六十二條減刑。

彰院考量,孫酒測值高,枉顧公眾安全,但犯後坦承且當天是騎車載有重度身障的姑丈去中華電信辦行動電話,事後也已經和姑姑達成調解,姑姑也說不願再追求,替孫求情輕判,一審依酒駕致死罪判他三年。檢方不服上訴,主張本件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其刑,且不符合自首要件,認為一審量刑過輕。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一審已經具體審酌孫男前科、犯罪動機、酒精濃度、事故發生過失程度、造成損害及犯後態度等,就量刑詳為審酌也說明理由;也認為孫男造成姑丈死亡深感悔悟、自責,犯後也仍和姑姑同住,對其提供必要照顧,姑姑也說願意給孫自新機會,認為一審量刑妥適,駁回檢察官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