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 已修法列為犯罪

南區張小姐問:我阿姨因卡債問題向我媽求助,也希望我把沒有用到的銀行帳號借給她用,我當初未多想,就把一個銀行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密碼都交給她,至今已經好幾年都相安無事。最近看到新聞說立法院修法把提供帳戶給別人使用列為犯罪,嚇了一大跳,請問我借帳戶給阿姨用也會犯罪嗎?

答:現今詐欺集團使用各種詐騙手法,層出不窮,過去多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收受不法資金,現今因應金融及交易實務之演變,除實體之金融機構帳戶外,又增加虛擬貨幣平台、虛擬交易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等管道。為防制現行洗錢犯罪處罰漏洞,立法院於二0二三年五月十九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十五條之二、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除增訂收集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罪、明定相關犯罪域外效力等以外,並於第十五條之二規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違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裁處告誡;如因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或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或經裁處告誡後五年內再犯者,即不經行政裁處告誡而構成刑事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開條文固規定不得將帳戶或帳號提供予他人,亦訂有但書,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上開修正條文之適用尚待總統公布生效後由相關司法實務判決闡明、累積見解。雖觀諸條文例示之但書規定,張小姐若係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將帳號借予阿姨使用,應尚不致構成犯罪,惟仍鄭重提醒讀者及親友均需注意確保個人金融帳號及資訊安全,勿隨意將相關帳戶或帳號資訊提供他人,以免遭有心人士不法利用。

(作者∕李合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