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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扶天地 〉收到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處理方式

左鎮區卓小姐問:本人並未積欠他人債務,最近卻收到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我懷疑遇到詐騙,打電話到法院問,經證實為法院的公文書無誤,一時也不知道該怎麼辦,請問,應如何處理?

答:關於民事糾紛,一般來說,按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除需繳納裁判費外,且耗時短則數月,長則數年,都有可能,訴訟成本比較高;相較之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可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者,得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支付命令之聲請費用低廉(目前為新台幣五百元)且屬非訟程序,法院只作文件形式審查,不會開庭,免除舟車勞頓至法院,請求方法之程序簡便、迅速;且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

法院訴訟文書除送達本人親自收受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如送達人未能於本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會晤應受送達的本人時,得將文書交付該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內有辨別事理能力,且非他造當事人的同居人或受僱人。換言之,送達人只須將應送達的文書交付本人,或交付應受送達處所的同居人或受僱人,即生合法送達的效力。該同居人或受僱人,並無受本人委託、委任或授權的必要。從而,倘有收受非本人之法院訴訟文書,當務必轉達該本人知悉,以免致生該本人權益之損害。

支付命令有其制度目的,立法良善,但近來卻常有遭詐騙集團偽造不實債權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新聞,因此,民眾收到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應提高警覺,如果不認識支付命令所記載之債權人,或對該債權債務關係有爭執(如已返還債款、虛構債務等),即得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廿日內,可不附理由向核發該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經異議後,法院將會依法進行後續調解及訴訟程序,以明雙方之債權債務關係。         (作者∕楊淑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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