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4歲子面前殺妻 判14年半定讞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男子不滿妻子要離婚,去年涉嫌持刀殺妻,四歲大的孩子目睹行凶過程。最高法院考量陳男行凶後有協助救治才逃離現場,依殺人罪判刑十四年六月,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陳男將林女拉下機車,要將林女拖回去樓上住處,但林女反抗,陳男一手勒住林女,另一手持折疊刀,往林女身上刺二刀;其中一刀刺入林女左胸口,傷勢深達五點五公分至八公分,造成左肺塌陷、血胸,而當場失去意識,陳男在救護車到達後騎機車逃亡。林女不治死亡。

二審法院指出,兩人因家庭財務負擔問題爭吵不斷,陳男又有吸毒惡習遭老婆林女嫌棄,林女堅持要離婚,兩人關係不睦,陳男不思以理性面對婚姻與兒子照顧問題,於案發當時,僅因要不要讓老婆將兒子帶去娘家照顧一事,起口角爭執,情緒暴怒即暴力相向,在孩子親眼目睹之下,起殺意,致被害人一刀重創而亡,下手猛烈。

二審合議庭考量,陳男在孩子面前殺了孩子的母親,可能使孩子造成終身心理陰影,陳男一刀致人於死,與以殘忍亂刀狂砍、凌遲分屍等手法仍有不同,且陳男有先協助CPR救治後才逃離現場,依殺人罪判刑十四年六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