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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房客配偶燒炭亡害房價跌 房東求償258萬法院只准1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劉姓女子三年前與龔姓房東簽約租屋,劉女與何姓配偶、兒子等三人入住,但何男在去年間在該處燒炭尋短,房東認為何男燒炭亡造成房價跌,請求損害賠償二百五十八萬元,台中地院認為,燒炭亡影響交易價格非屬「物理上毀損狀況」,判劉女僅需賠償一萬一千元。
判決書指出,劉女一0九年十二月與龔姓房東簽約租屋,每月租金二萬四千元,不過劉女因與何姓配偶離婚,因經濟狀況無法繼續承租,劉女配偶又在去年五月底在該處燒炭尋短身亡,劉女在一一一年六月搬離住處,更換該處的木地板後,在七月初將鑰匙還給房東。
房東主張劉女積欠租金七萬九千元,另外劉女配偶在租屋處燒炭,造成建物的價值減損二百五十萬餘元,認為劉女也需付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向台中地院提出損害賠償告訴,求償二百五十八萬元。
劉女委託律師抗辯,劉女在六月已終止租約、搬離租處,七月初歸還鑰匙,請求積欠租金期限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七月六日止,扣除房東應該依合約歸還的押金四萬八千元,已無給付租金給房東的義務。
台中地院認定,房東得請求租金為三萬五千元,扣除房東返還的押金二萬四千元後,房東可以請求租金一萬一千元。另外有關劉女配偶因燒炭造成房屋價值減損部分,民法規範的租賃物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僅以租賃物的「毀損滅失」為限,不包括單純的「交易價值減損」,就其何姓配偶自殺身亡負損害賠償責任,則非法院審究,因此認定全案判賠一萬一千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