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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拍心儀少婦1年 騷擾男判囚50日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鄭姓男子在街上偶遇一名少婦心生仰慕,竟不時騎機車跟蹤、尾隨至其住處,並以手機朝家裡拍攝她居家活動情形,及接送小孩或路上行走照片,又跟蹤她到早餐店,時間近達一年,少婦忍無可忍報警送辦。法官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將鄭男判拘役五十日。
二0二二年三月間,鄭男(五十三歲)尾隨跟蹤或拍攝少婦個人隱私活動,讓少婦感到很困擾,生活作息及心情大受影響。同年六月跟蹤騷擾犯罪防制法生效後,鄭男仍未停止其行為。今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八點半,鄭男又跟蹤少婦至東區一家早餐店對面拍攝其照片時,被少婦發現後上前制止,並要求一同至文化派出所報警。警方在鄭男手機內發現他拍攝少婦許多照片。
鄭男稱,二0二一年八月間開始仰慕街上偶遇的少婦,但去年三月間才騎機車跟蹤女方,尾隨至其住處並以手機拍攝她接送小孩或路上行走等照片。
台南地院認為,鄭男竊錄被害人非公開活動及跟蹤騷擾,嚴重侵害女方隱私並造成其身心受創,同時觸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及跟蹤騷擾罪,判處拘役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