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做法會 前台中市議員冉齡軒一審判4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前台中市議員冉齡軒涉詐領一百四十八萬餘元助理費,以「人頭助理」或浮報助理費等手法,用於冉的私人開銷,包括供養禪寺師父、辦法事化解兒子車禍穢氣等;台中地方法院一審依「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四年,丈夫邱裕明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二年四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冉齡軒從一0七年十二月連任中市第三屆議員後,涉嫌詐領助理費,包括夥同經營葬儀社的丈夫邱裕明,將葬儀社的李姓臨時工列為「人頭助理」;或將助理費「低薪高報」,例如詹姓助理月薪二萬五千元至三萬元,冉向議會申報四萬五千元,再由詹繳回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的「薪資差額」給冉。

另有林姓助理於一0八年二月底離職,冉卻繼續向議會申報助理費,再由這名助理把薪水二萬八千餘元繳給冉,冉當成自己的私房錢花用,共計一百四十八萬餘元。

檢方查出,冉齡軒將助理繳回的差額,用來供兒子生活費、打掃私人佛堂等,冉齡軒自一0七年至查獲共詐領一百四十八萬多元,偵辦後依貪污罪嫌起訴,台中地院審理後依貪污罪判處冉齡軒四年徒刑,邱姓丈夫判處二年四月,全案可上訴。